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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网络

鲁财社〔2013〕29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现将《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5日

 

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主要是从全省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中遴选部分处于创办初始阶段,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通过资助留学回国人员来鲁创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申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且符合山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具有技术转化的主客观条件,预计转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2.企业注册不超过3年;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人民币;

4.留学回国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留学回国人员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

同时,申报企业中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高技术产业自主创业经验或相关经历者优先考虑;

3.无违法犯罪纪录。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时,应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和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完税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登记表、留学人员及其技术成果的证明,编制资助经费支出预算。

第六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全省留学回国工作的年度计划安排进行。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不同领域专家在内的评审组,采用集中评审、答辩或专家咨询等方式,对申报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及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转化效益、市场前景、产业化预期等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经评审确定的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九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入选企业和执行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开展科研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化相关设备购置,以及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出。

资助经费用于实验设施设备购建的,企业应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统一登记、建立档案,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出售。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将资助经费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制定资金管理细则,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对资助经费在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发现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企业中担任法人代表、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30%(含)以上或掌握核心技术的留学回国人员,列为省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万人计划”第二层次人选,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万人计划”第二层次创业人才工作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0〕130号)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