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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8    来源:网络

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因在鲁或来鲁创业、就业,取得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培养经费、资助经费等工作性质的经费,用于公务费用支出的部分,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八)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九)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三、探索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跟踪问效机制

在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基础上,各级地税部门对于高层次人才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办税、创造国家税收等信息进行专项登记,探索建立全省高层次人才涉税数据库。对于高层次人才相关税收信息,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促进对高层次人才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估问效,为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协调配合

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确定高层次人才后,要将名单及相关资料定期传递至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及时将税收政策宣传到高层次人才本人并开展税收办税服务。同时,建立税收服务联系人制度和工作评估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辖区内高层次人才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内容和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